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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2025版)

9.1工程交接

9.1.1 通過合同工程驗收后,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形成交接記錄。
9.1.2 工程交接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1工程實體。
2工器具及其備品備件。
3項目檔案。
4合同約定的其他應交接內(nèi)容
9.1.3 工程辦理具體交接手續(xù)的同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遞交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
9.1.4工程質(zhì)量保修期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驗收之日算起,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9.1.5 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nèi)發(fā)生質(zhì)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9.2工程移交

9.2.1 在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fā)后60個工作日內(nèi),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完成工程移交手續(xù),并形成移交記錄。
9.2.2 工程通過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驗收、工程完工驗收等后,項目法人宜將工程移交運行管理單位,并辦理工程部分移交
手續(xù)。
9.2.3 工程移交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1工程實體。
2其他固定資產(chǎn)
3流動資產(chǎn)及無形資產(chǎn)
4項目檔案。
5其他應移交內(nèi)容




9.3 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及尾工處理

9.3.1 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并應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合同約定等要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完成處理工作。
9.3.2 項目法人已撤銷的,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應由組建或批準組建項目法人的單位或其指定的單位處理完成
9.3.3 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完成后,項目法人或有關單位應組織驗收,形成驗收成果性文件,并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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